俄鋁:原告BFIG已同意庭外解決有關Alscon擁有權事宜

2018-01-20 09:13:58來源: 有色寶

  俄鋁公告稱,就內容有關於2013年1月,公司收到尼日利亞聯邦首都特區(阿布賈)高等法院就原告BFIG向公司若幹附屬公司提出訴訟發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該項索償就被告聲稱侵權性幹涉就尼日利亞政府公共企業管理局銷售於Alscon的大部分股份而進行的投標程序,以及BFIG因未能就上述Alscon股份中標而產生的聲稱盈利損失所產生的損害而提出。


  公司謹此宣布,其已同意在法庭外解決有關Alscon擁有權的事宜,以及公司附屬公司與尼日利亞政府(包括但不限於公共企業管理局)之間的上述訴訟,方法為就有關Alscon的原有買賣合約(該合約)按以下主要條款及條件訂立附件(該附件):


  (i)該合約所訂明彌償條款年期將額外延長12年。


  (ii)公共企業管理局確認,集團的成員公司Dayson Holding Ltd已就強制執行倫敦國際仲裁法院有關案件編號第122176號作出日期為2014年10月15日的仲裁裁決(倫敦國際仲裁法院裁決),於尼日利亞法院展開訴訟,而公共企業管理局承諾不會就執行有關裁決提出異議。


  (iii)Dayson將於簽署該附件後14個歷日內擱置該合約項下彌償條文的仲裁(彌償仲裁)。


  (iv)在以下情況下,Dayson將不再尋求彌償仲裁:(a)於2018年3月31日前,倫敦國際仲裁法院裁決於尼日利亞初審法院經有效及符合程序的判決(該判決)而獲執行;及(b)於送達該判決當日後6個月內,概無任何人士就該判決提交任何提呈上訴申請通知書。


  (v)倘(基於任何理由)於任何時間在任何法院提呈任何訴訟以就該判決提出異議,則Dayson有權尋求彌償仲裁,或倘彌償仲裁已告終止,則有權展開與彌償仲裁具同等效力的仲裁。


  (vi)倘該判決於2018年3月31日尚未送達,或於送達該判決後6個月後的日期就該判決提交任何提呈上訴申請通知書,則Dayson有權再次尋求彌償仲裁。

(責任編輯: 靜水)
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