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2023-02-15 17:41:09來源:自然資源部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決策部署,提高能源資源保障能力,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礦業權管理工作實際,為保持政策連續性,我部起草了《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3年2月28日前將有關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djglzqyj@mail.mnr.gov.cn。

  自然資源部

  2023年2月9日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按照《自然資源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2號)要求,我部對即將到期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5號)、《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採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3個文件(以下簡稱“3個文件”)進行了修訂,擬將3個文件合並為1個文件重新發布。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一)合並3個文件並重新發布,保持政策延續性。3個文件是礦業權登記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為保持管理政策的有效銜接,迫切需要修改合並後重新發布。

  (二)取消不符合地質工作規律的勘查限制條件,服務找礦行動。為鼓勵綜合勘查和“就礦找礦”,梳理了礦業權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符合地質工作規律和礦業生產規律的規定,亟需取消。

  (三)貫徹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優化礦業權登記程序。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要求,更好地服務礦業權申請人,有必要優化劃定礦區範圍等礦業權登記程序,取消法律規定已明確的環境影響評價等部分要件,進一步減輕礦業權人負擔。

  二、主要修改內容

  按照“3合1”的思路,國土資規〔2017〕14號文修改後作為《通知》第一部分“完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國土資規〔2017〕16號文修改後作為第二部分“完善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國土資規〔2017〕15號文修改後作為第三部分“精簡礦業權申請資料”,14號、16號文共性內容合並為第四部分“其他有關事項”。在具體修改內容上,為鼓勵勘查找礦,放寬變更勘查礦種、採礦權深部上部勘查和探礦權轉讓年限的限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劃定礦區範圍審批事項,精簡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刪除其他文件已明確規定的內容。

  (一)取消綜合勘查礦種限制。為鼓勵開展綜合勘查,明確綜合勘查礦產資源的,不需要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除4種特殊情形外,探礦權轉採礦權時,確定開採礦種並向具有登記權限的機關提出採礦權新立登記申請。

  (二)鼓勵“就礦找礦”。為鼓勵“就礦找礦”,明確採礦權人在礦區範圍內以及深部、上部可開展勘查工作,轉採時以協議方式取得採礦權。

  (三)放開探礦權二級市場,取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為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勘查,按照出讓登記的要求,規定了以招標、拍賣、挂牌方式有償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轉讓變更,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制。

  (四)明確探礦權保留可繼續勘查。為鼓勵已設探礦權深入勘查,本次修改明確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採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五)取消探礦權分立限制。為服務探礦權人,按照地質工作的客觀規律,本次修改取消了探礦權分立限制,將採礦權新立登記時應注銷原探礦權修改為可變更縮減原探礦權面積或注銷原探礦權。

  (六)簡化探礦權轉採礦權程序,取消劃定礦區範圍審批事項。將探礦權轉採礦權的程序,由先劃定礦區範圍後申請新立登記,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同時規定了新立登記的礦區範圍確定原則,明確採礦權申請人依據確定的礦區範圍編報採礦登記相關資料,在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時予以確定。

  (七)精簡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精簡礦業權申請資料,取消探礦權申請資料中的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等4項資料,採礦權申請資料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等5項資料。調整優化部分礦業權申請資料內容,對採礦權延續登記剩餘保有儲量證明材料等3項資料進行調整。

  附件: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責任編輯: 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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