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解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徵求意見稿)

2023-09-27 14:23:51來源:生態環境部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統一管理尺度,我部組織編制了水泥制造、電解鋁、集成電路制造、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等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材料請同時發至聯係人郵箱。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9日。

  聯係人: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章勤

  電話:(010)65646180

  傳真:(010)65646186

  郵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附件:

  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電解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徵求意見稿)

  《電解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3年9月22日


  附:電解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中常用有色金屬冶煉 321 中電解鋁(不含自備電廠,以下稱電解鋁項目)、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309中鋁用炭素陽極/陰極(以下稱鋁用炭素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涉及電解鋁產能增加的項目需按國家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完成產能置換,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電解鋁產能。

  第三條 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電解鋁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並符合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嚴格限制在環境空氣質量氟化物超標、地表水和地下水氟化物超標以及周邊人群尿氟超標的地區新建、擴建電解鋁項目。確需建設的,應採取氟化物區域削減或治理措施,確保新項目建成運行後,區域氟化物超標問題得到改善。

  第四條 新建、擴建項目應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電解鋁項目單位產品的能耗、物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新建電解鋁項目鋁液交流電耗應達到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

  第五條 電解煙氣應採用氧化鋁吸附幹法凈化等先進技術去除氟化物,並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電解車間應建設封閉高效的煙氣收集係統,實現殘極冷卻煙氣有效處理,殘極冷卻過程煙氣應收集至電解煙氣凈化係統處理。殘極破碎以及電解質清理應配套機械通風收塵裝置,殘極在廠內應採用密閉拖車或其他密閉運輸設施。電解槽焙燒啟動煙氣應收集進入電解煙氣凈化係統處理排放。石油焦 燒和炭塊焙燒係統應配備脫硫脫硝措施。瀝青融化和混捏成型應配備揮發性有機物吸附或焚燒裝置。涉及鋁灰熱回收鋁的應配備高效煙氣收集係統及除塵設施。物料裝卸、儲存、輸送過程及生產工藝(裝置)的產塵點應採用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有效抑塵措施;新建項目原料氧化鋁(散裝)運輸全部採用罐車,廠內運輸車輛優先達到國五及以上階段排放標準(含燃氣)或使用新能源車輛,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應達到國三及以上階段排放標準或使用新能源機械。

  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及其修改單,涉及瀝青、揮發性有機液體使用的,還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要求。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 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電解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鼓勵電解鋁項目使用綠電、採用低溫電解煙氣餘熱利用、新型陰極節能及陽極保護、鋁水直接合金化等協同減污降碳技術。

  第七條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係統,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外排量。按《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範》(GB50988)相關要求建設初期雨水池。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及其修改單要求,重點關注氟化物等特徵因子的達標排放情況,採用化學沉淀法對含氟廢水進行預處理。

  第八條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對初期雨水收集池、生陽極冷卻水循環係統、生產廢水處置設施、事故池、危險廢物貯存庫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的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並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項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等採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確保土壤環境質量符合相關要求。電解鋁、涉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鋁用炭素改擴建項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相關要求。對於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鼓勵對大修渣、鋁灰渣、炭渣、廢焦油進行綜合利用。自建大修渣柔性填埋場的,必須配套建設穩定化預處理設施,確保大修渣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濃度不超過危險廢物允許填埋的控制限值;自建大修渣剛性填埋場的,剛性填埋單元填滿後應及時對該單元進行封場。未配套炭素陽極生產的電解鋁項目應委托有殘極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置。鋁灰渣貯存庫應設置氨氣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委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重點分析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途徑的可行性和能力匹配情況。

  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採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區域內新建項目,位於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噪聲影響。

  第十一條 嚴密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係,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合理、有效。針對項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建立項目及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與應急管理體係,提出運行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第十二條 改建、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涉及的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或減排潛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關於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 號)要求。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原則上其對應的國家實施排放總量管控的重點污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其對應的主要污染物須進行區域倍量削減。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區域削減措施原則上應與建設項目位於同一地級市或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地級市行政區域內削減量不足時,可來源於省級行政區域或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流域。配套區域削減措施應為評價基準年後擬採取的措施,且納入區域重點減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為區域削減措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核算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對於需要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的,應明確總量指標替代來源,替代來源不得低於其核算的排放總量。上一年度未達到環境質量相關要求的地級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實施倍量替代。總量指標替代來源應在評價基準年之後、項目投產前完成。

  第十四條 明確項目實施後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並開展監測,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範要求。電解鋁項目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監測計劃,重點關注氟化物的環境影響。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應規範,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電解鋁項目氟化物有組織及無組織源強核算應類比同類在產企業具有代表性的實測值,且氣態氟化物與固態氟化物應分別核算;電解槽焙燒啟動無組織排放源強應採用類比法核算。鋁用炭素涉苯並[a]芘排放源也應採用類比法核算。開展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計算時,每個電解鋁生產區車間天窗應作為一個源,電解煙氣凈化有組織排放及電解車間無組織排放的氣態氟化物和固態氟化物應分別預測後疊加計算;應將電解槽焙燒啟動作為非正常工況進行預測。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明確、合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責任編輯: 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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