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結合《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239號)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措施〉的通知》(晉發〔2024〕10號,以下簡稱省委10號文)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補充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實施。
一、在空間布局方面,強化源頭管控措施
(一)及時掌握上級機關和本級政府新出臺的國土空間管控政策,主動跟進落實具體禁止、限制礦產勘查開採措施。
(二)新設礦業權應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保護地等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域,妥善處理與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矛盾衝突,合理確定出讓範圍。
(三)已設礦業權應有序退出生態保護紅線、保護地等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域。對尚未明確具體坐標的管控區域,可以通過劃定臨時管控範圍、設置禁採區、提供避讓清單等過渡期辦法,落實保護措施。待管控範圍坐標正式確定後,依法依規處置礦業權。
(四)除省級以上重點項目需單獨選址用地外,其它項目用地原則上不得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不得擠佔重點勘查開採區。確需壓覆的,由省廳組織論證、批準後實施。在煤層氣(含油氣)礦業權範圍內新建、擴建項目,經項目安全論證、雙方簽署互保協議,可以分層設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實現地上地下空間分開使用。
二、在出讓規模方面,落實新的準入要求
(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偏遠山區民生改善工程確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礦產資源的,可以出讓小型礦山。
(二)探礦權轉採礦權以及改擴建的鋁土礦、鐵礦、銅礦、石膏礦、金礦、錳礦、水泥用灰岩礦、冶鎂白雲岩礦、露天採石場等礦山,如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達不到省委10號文要求的,應引導其整合重組或有序退出。
三、在出讓方式選擇方面,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範圍
(一)對大中型礦山以及整合重組後達到大中型規模的礦山,可協議出讓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資源。
(二)基於礦山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利用,大中型礦山周邊(屬同一礦體向外延伸情形)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零星資源、屬同一主體(同一礦業權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或全資母子公司)相鄰礦業權(僅限中型以上礦山)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資源,可以採取公開競爭或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
(三)協議出讓礦業權,必須實行受理申請後公示、集體決策、結果公示;向國務院批準重點建設項目協議出讓礦業權的,須報請出讓登記管理部門同級地方政府同意。
(四)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挂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逐步實現全部網上出讓。
四、在出讓登記權限方面,調整省廳、市局分工
(一)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等14種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省廳負責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錳、釩、鈦、鉿、銦、鍺、鎵、鈮、鉭、鈹、錸、硼等23種戰略性礦產資源和地熱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各設區市局負責上述38個礦種之外的其他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設區市局要及時上報礦業權出讓登記情況。原由縣(市、區)局負責出讓登記的礦業權收回設區市局管理。
(二)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顯示主礦種發生變化的,由具有主礦種出讓登記權限的管理機關辦理礦業權出讓登記手續。
(三)對砂石土類礦種,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一級分類實施出讓登記。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等企業實施整合重組,礦區跨市、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的,由共同上級機關實施指定管轄。
(四)對同一礦區發現的主礦種、共伴生礦種,應在出讓礦業權時一並出讓。
五、在資源儲量、出讓收益評審備案方面,部分委托市局辦理
(一)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由省廳統一組織開展。其中屬市局出讓登記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委托各設區市局組織開展。各設區市局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組織開展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情況書面報告省廳。
(二)除自然資源部負責出讓登記的礦種外,其他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均由省廳負責,其中屬市局出讓登記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委托各設區市局統一開展。各設區市局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組織開展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書面報告省廳。
(三)涉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的,由省廳組織專家論證後,辦理壓礦審批;壓覆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和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需報請自然資源部批準。
六、在綜合勘查開採方面,簡化手續辦理
(一)探礦權人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但需符合下列規定:
1.油氣探礦權人除可兼探鈾礦、鉀鹽、氦氣、二氧化碳氣、地熱資源外,不得進行非油氣礦產勘查;
2.非油氣探礦權人除煤炭可兼探煤層氣外,不得進行油氣礦產勘查;
3.煤炭探礦權人可對煤係地層共伴生礦產和地熱資源進行綜合勘查;
4.非煤探礦權人不得進行煤炭資源勘查。
5.涉及國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開採礦種的,依照相關規定管理。探礦權人涉及變更勘查主礦種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探礦權人按前述規定實施綜合勘查的,應當按照有關地質勘查規程規範,自行編制勘查實施方案、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按照勘查實施方案進行施工。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內容。
(三)大中型礦山採礦權人在礦區範圍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的,無須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但需符合下列規定:
1.以招標拍賣挂牌方式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普通砂石土類採礦權人不得開展其它礦種勘查,非砂石土類採礦權人不得開展砂石土類礦產勘查;
2.油氣採礦權人除可兼探鈾礦、鉀鹽、氦氣、二氧化碳氣、地熱資源外,不得進行非油氣礦產勘查;
3.非油氣採礦權人除煤炭可兼探煤層氣外,不得進行油氣礦產勘查;
4.煤炭採礦權人可對煤係地層共伴生礦產(包括“煤下鋁”)和地熱資源進行勘查;原取得“煤下鋁”探礦權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5.非煤採礦權人不得進行煤炭資源勘查。
(四)大中型礦山採礦權人在礦區範圍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的,達到相應的勘查程度,按規定經評審論證、需要利用原有生產係統進一步開採的,可直接以協議方式按規定出讓採礦權。
七、其它有關事項
(一)探礦權登記不再區分不同勘查階段。原已辦理登記的探礦權,由探礦權人根據需要自行調整勘查階段。
(二)設立採礦權,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除地熱、礦泉水、砂石土類)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地熱、礦泉水、砂石土類應達到普查(含)以上程度。
(三)在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區綜合勘查開發地熱資源的,對相關權利人採取申請在先方式確定開發主體,辦理採礦登記。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深入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實施意見(試行)》(晉自然資發〔2021〕36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前省廳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