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4〕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係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有利於促進綠色能源生產消費的市場體係和長效機制,推動綠色電力交易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滿足電力用戶購買綠色電力需求,我們制定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強對各地綠色電力交易工作指導。國家能源局負責推動綠證核發全覆蓋,拓展綠證應用場景,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加強對綠色電力交易監管。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指導經營主體積極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按照“省內為主、跨省區為輔”的原則,推動綠色電力交易有序開展,滿足電力用戶綠色電力購買需求。
二、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負責按有關要求完善綠證核發機制,配合做好綠色電力交易相關工作。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提升建檔立卡時效,支撐綠證核發全覆蓋工作。
三、電網企業切實履行電量計量、電費結算責任,保障綠色電力交易合同執行。電力交易機構要不斷優化提升綠電交易組織、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平臺建設等全方位準備工作,做好綠電交易及綠色電力消費情況匯總分析,為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等提供綠色電力交易便捷服務。
四、加強宣傳推廣。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通過組織政策宣貫、媒體宣傳、洽談會商等方式增進各類經營主體對綠色電力交易的認識,逐步形成主動消費綠色電力的良好氛圍。
通知未盡事項,遵照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基本規則執行。與港澳地區等跨境綠電交易參照本通知明確的原則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4年7月24日
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
一、綠色電力交易的定義
(一)綠色電力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
(二)綠色電力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品種,交易電力同時提供國家核發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的需求。初期,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側主體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三)綠色電力交易是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執行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由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交易平臺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內(旬、周、日滾動)等周期組織開展。電力交易平臺依托區塊鏈技術可靠記錄綠色電力交易全業務環節信息,為交易主體提供綠色電力交易申報、交易結果查看、結算結果查看及確認等服務。
二、建立健全綠色電力交易機制
綠色電力交易應堅持綠色優先、市場導向、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合理反映綠色電力的電能量價值和環境價值。不得以綠電交易名義組織開展以變相降價為目的的專場交易。
(一)交易組織
綠色電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內綠色電力交易和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其中:
1.省內綠色電力交易是指由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電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計入本省網控制區的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
2.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是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向非本省網控制區的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初期可按省份匯總並確認省內綠色電力購買需求,跨省區購買綠色電力。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應為有綠電消費需求的用戶提供便捷有利條件,鼓勵發電企業與用戶直接簽訂綠色電力交易合同。
3.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由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由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
(二)交易方式
1.綠色電力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挂牌交易等。
可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交易方式,鼓勵發用雙方簽訂多年期綠色電力購買協議。常態化開展中長期分時段交易的地區應按照相關規則,開展分時段或帶電力曲線的綠色電力交易。
2.鼓勵各地通過綠電交易方式落實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規模計劃,擴大跨省區綠色電力供給,滿足跨省區綠色電力消費需求。
(三)價格機制
1.綠色電力交易中,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應分別明確。
2.綠色電力交易中,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對交易進行限價或指定價格。
(四)合同簽訂與執行
1.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簽訂綠色電力交易合同,應明確交易電量、價格(包括電能量價格、綠證價格)等事項。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簽訂的零售合同中應明確上述事項。
2.綠色電力交易可根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各省級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在合同各方協商一致、並確保綠色電力交易可追蹤溯源的前提下,建立靈活的合同調整機制,按月或更短周期開展合同轉讓等交易。
(五)交易結算及偏差處理
1.電力交易機構向交易主體出具的綠色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含以下內容:
(1)電能量部分結算電量、價格、結算費用;
(2)綠證部分結算數量、價格、結算費用;
(3)電能量部分偏差結算費用。
2.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部分與綠證部分分開結算:
(1)電能量部分按照跨省區、省內市場交易規則開展結算;
(2)綠證部分按當月合同電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數量(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尾差滾動到次月核算),以綠證價格結算。其中,同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多個發電企業簽約,總用電量低於總合同電量的,該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對應於各發電企業的用電量按總用電量佔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同一發電企業與多個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簽約的,總上網電量低於總合同電量時,該發電企業對應於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上網電量按總上網電量佔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
(六)綠證核發劃轉
1.國家能源局負責綠證相關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負責綠證核發。
2.綠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每月度結算電量,經審核後統一核發,按規定將相應綠證劃轉至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的綠證賬戶,並隨綠色電力交易劃轉至買方賬戶。
3.應確保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的唯一性,不得重復計算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