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38萬噸/年電解鋁渣廢棄物等綜合利用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2025-04-16 08:45:36來源:新疆生態環境廳

  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對〈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38萬噸/年電解鋁渣廢棄物等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申請》及相關附件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38萬噸/年電解鋁渣廢棄物等綜合利用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位於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產業園阜東二區。本項目建設性質為新建,項目擬分兩期建設年處理總規模38萬噸的電解鋁渣等廢棄物處理線,其中,一期建設1條年處理15萬噸電解鋁渣廢棄物(大修渣11萬噸、炭渣4萬噸)生產5000噸電池級碳酸鋰生產線(副產硫酸鈉、脫硫氟石膏、炭粉等),二期建設1條年處理15萬噸電解鋁渣廢棄物生產5000噸電池級碳酸鋰生產線和1條年處理8萬噸鋁灰渣生產 燒氧化鋁生產線(副產硫酸鈉、脫硫氟石膏、炭粉、碎鋁金屬、無水氯化鈣等)。具體建設5個生產車間、2個原料車間,配套建設儲運、辦公、供配電、空壓站等工程,專門設計建設廢氣、廢水、固廢、噪聲等治理及環境風險防範等環保工程。項目總投資36800萬元,其中環保總投資2777萬元,約佔總投資的7.55%。

  二、根據新疆立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38萬噸/年電解鋁渣廢棄物等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評價結論,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關於《報告書》的技術評估意見(新環評估〔2025〕28號)、自治區排污權交易儲備中心關於《報告書》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審查意見(新環排權審〔2025〕15號),本項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作為廢棄資源回收利用綜合處置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和阜康產業園規劃,在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我廳原則同意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工藝和擬採取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三、在項目設計、建設、運營和環境管理中要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施工期各項環保措施。加強項目施工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採取適用處理方式,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相關技術規範和《報告書》提出的要求以及達標排放的需求,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大修渣和炭渣拆卸料、上料、粉碎等工序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氟化物,各產塵點廢氣經集氣係統收集,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後,通過15米高排氣筒(一期、二期各設置1根)排放。經處理後顆粒物、氟化物排放濃度應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其修改單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配酸工序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硫酸霧、顆粒物、氟化氫,硫酸化焙燒工序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霧、氟化氫、重金屬等,焙燒砂輸送環節污染物為顆粒物。配酸、硫酸化焙燒、焙燒砂輸送等3個工序產生的廢氣經集氣係統收集,送入回轉窯煙氣治理係統(沉降+煙氣冷卻器+布袋除塵器+一級水洗滌+三級十八層石灰石粉漿液吸收+電除霧)處理後,通過30米高排氣筒(一期、二期各設置1根)排放。經處理後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霧、氟化氫、重金屬等排放濃度應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其修改單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重金屬鉻排放濃度應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

  沉鋰脫碳工序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硫酸霧,碳酸鋰幹燥包裝環節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沉鋰脫碳、碳酸鋰幹燥包裝等2個工序產生的廢氣經集氣管道密閉收集,採用鹼液洗滌吸收塔工藝處理後,通過15米高排氣筒(一期、二期各設置1根)排放。經處理後顆粒物、硫酸霧等排放濃度應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其修改單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鋁灰渣拆卸料、上料、粉碎等工序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各產塵點廢氣經集氣係統收集,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後,通過15米高排氣筒(二期設置1根)排放。經處理後顆粒物排放濃度應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其修改單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氧化鋁 燒環節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氟化氫、二噁英、重金屬等, 燒氧化鋁出料、冷卻、包裝等環節污染物為顆粒物。氧化鋁 燒、 燒氧化鋁出料、冷卻、包裝等環節產生的廢氣經集氣係統收集,送入 燒回轉窯煙氣治理係統(沉降+煙氣冷卻器+布袋除塵器+一級水洗滌+二級十二層石灰石粉漿液吸收+電除霧)處理後,通過30米高排氣筒(二期設置1根)排放。經處理後顆粒物、二氧化硫等在滿足《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排放限值要求的基礎上,應主動落實地方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污染物管控,進一步執行《報告書》提出的更嚴格的排放限值要求,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應達到《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氣發〔2019〕127號)文件要求的排放限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30mg/m?、200mg/m?、300mg/m?);氯化氫、氟化物、二噁英、重金屬排放濃度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氯化氫、氟化物排放濃度應進一步執行《報告書》提出的更嚴格的排放限值要求,達到《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其修改單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天然氣蒸汽鍋爐廢氣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經低氮燃燒—煙氣再循環技術處理後,通過20m高的排氣筒(一期、二期工程各設置1根)排放。經處理後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在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基礎上,應主動落實地方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進一步執行《報告書》提出的更嚴格的排放限值要求,達到《關於開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氣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關工作的通知》(昌州環委辦發〔2022〕18號)文件要求的排放限值(不高於50mg/m?)要求。

  加強無組織廢氣管控。加強密閉措施管理,通過合理設置集氣罩提高集氣效率,確保廠界無組織顆粒物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限值,硫酸霧、氟化物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其修改單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臭氣濃度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項目應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響應下各項管控措施。後續國家、地方排放標準有變化的,項目應採取措施,確保滿足最新排放標準要求。持續提升在裝備水平、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技術、無組織排放管控、交通運輸等多個方面的能力水平。

  (三)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運營期大修渣、炭渣綜合利用生產線工藝廢水主要包括回轉窯煙氣洗滌廢水、浸出渣一段洗滌廢水、浮選濾液、鋁硅鐵渣一段洗滌廢水、鈣鎂渣一段洗滌廢水、樹脂再生洗滌廢水、粗碳酸鋰洗滌廢水、軟水制備係統排水、鍋爐排水等;鋁灰渣綜合利用生產線廢水主要包括軟水制備係統排水、鍋爐排水等。各工序生產廢水回用於生產工藝,不外排。實驗室廢水和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後送至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置。

  (四)嚴格落實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頭防控、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強化生產車間、原料車間、事故水池、危廢暫存間等重點區域的防滲措施,提高防滲等級,加大防滲層厚度,增強防滲措施可靠性。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損壞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蹤監測方案,定期規範開展地下水質和土壤環境監測,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杜絕污染事故。

  (五)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設備,採用減振、隔聲、消音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排放限值要求。

  (六)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措施。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優先綜合利用,確實無法綜合利用的應分類妥善處置。運營期使用的各種危廢包裝袋、廢機油、實驗室廢液等危險廢物在危廢暫存間分類暫存後定期交由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綜合處置。危廢貯存場所及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運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HJ2025—2012)及《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要求,同時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粗耐火泥、鋁硅鐵渣、鈣鎂洗滌渣等需進行鑒別認定的,在鑒定結果出具前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單獨管理。

  (七)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建立健全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加強日常生產運行管理,加強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設備日常檢修維護;加強危險品儲罐、庫房、場所等重點區域檢查,設置安全監控、可燃氣體報警、消防等設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加強事故應急池的維護,保持應急池常空狀態;修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對項目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對環境污染隱患做到及早發現、及時處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訴求。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本項目建成後,做好與排污許可證申領(變更)的銜接,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經批準的《報告書》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單等的執行情況及自治區、地方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大氣、水、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要求,並嚴格按證排污。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控制在核定範圍內(顆粒物 12.717t/a、二氧化硫 6.183t/a、氮氧化物 63.661t/a),不得超標或超總量排放。

  六、本項目建成後3—5年內,應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重點關注項目建設的大氣、水、土壤環境影響,根據後評價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環保措施。

  七、本項目應按照綠色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理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進一步提高能源循環利用率,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措施,研究制定企業節能減污降碳方案,定期開展企業碳排放核查和清潔生產審核,積極拓展降碳措施,建立能源及碳排放管理和監測計劃,進一步降低碳排放量,確保符合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和《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協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實滿足碳排放達峰目標要求。運行過程中落實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關要求,統籌項目新增碳排放量和本地區碳排放強度下降的約束性目標要求。

  八、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治理體係,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推動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以及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須按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如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環評文件須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重新審批。自環評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工程方決定開工建設,環評文件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阜康市分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

  十、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後的《報告書》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阜康市分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025年3月18日

(責任編輯: 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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